杭机关缉检决字[2021]003号
当事人:仙桃市耘天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1.24万元。
杭机关知字〔2021〕0002号
当事人名称:宁波鼎程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关认为该批口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3M”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